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

民法中的借用與借貸

借用是指借取他人物品使用的行為,借用行為消耗的只是借用物的使用價值,而不是借用的所有權。借貸是指借取他人資金的行為,借貸行為借取的資金的所有權,而不是其使用價值。

例如:借用,一般指向普通財產(物),如車輛、房屋、工具等。借貸,指向的是貨幣性資產,如現金、銀行存款等。

傳統的借貸合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金錢或物品轉移於他方,他方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同等種類、數量、品質的物返還的合約。

一般認為借貸包括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,前者為供使用而不毀損物的借貸,後者為因使用而消費物的借貸。

我國學者一般認為,使用借貸合約與消費借貸合約為不同的兩類合約。使用借貸合約一般稱為借用合約,而僅將消費借貸合約稱為借貸合約。

所謂使用借貸,是指出借人將某項特定的非消耗物無償的交給使用人使用,借用人於約定的期限將原物歸還的借錢合約。

所謂消費借貸,指出借人將一定量的可消耗物交給借用人使用,消費,借用人依約定 期限還給出借 人同數量,同品質的可消耗物的合約。

兩者的區別在於,前者的標的物為耐用品,即非消耗物,如房屋,汽車,工具等;後者的標的物為消耗物,如食品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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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:https://www.money-news.tw/newsdetail-2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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